西北化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3/9/25 13:04:5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本站 |
西北化工研究院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 ,规范审计工作,提高投资效率,根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北化工研究院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本部、院属独立法人实体及控股公司的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技术改造、大修及维修等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按照本院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限上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初审后,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预决算部复审;“限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再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土地征用及开工等有关批文和证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施工及技术服务是否按照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靠、到位。 (四)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五)“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合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第六条 参与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议标活动,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是否经招标办审核备案。 (二)“标底”文件的编制者是否具有资质。 (三)“标底”文件在开标前是否保密。 (四)投标单位是否经招标办审查备案。 (五)评标小组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六)评标小组是否按照评标规定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 参与基本建设工程有关经济合同(含协议,下同)的审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监督的要主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责权利是否明确,尤其是工期、工程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条款是否明晰准确,有无写明“造价按审计结果结算”的条款。 (二)技术服务、工程施工等合同,收费是否合规、合理。 (三)设备订货合同,是否符合设备采购计划,结算方式、外汇比价、税费、提货地点等是否合理。 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计(可与工程决算审计一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金额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二)预算是否按图编制。 (三)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计算正确。 (四)套用的定额、指标是否准确,定额换算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种取费基数和费率选用是否合理、准确。 第九条 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对验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二)计价方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 (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四)工程项目、工程量等变动部分手续是否完备、合理、合法。 (五)工程项目、工程量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否真实。 (六)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正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七)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八)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九)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算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十)各种税金及规费计取是否合规。 (十一)工程结算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 (二)竣工决算报表(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编制是否齐全,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及其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四)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进行,有无预算外工程,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重大质量和经济损失等问题。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经济活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是否签订业务合同,合同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合理,工程款是否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比例支付,是否留足工程尾款。 (七)竣工决算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挤占现象。重点审查工程前期费用是否真实合法;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是否按照审计核定造价办理结算付款;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等。 (八)竣工决算金额有无超过概算,超概算部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九)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十)核实工程结余资金及物资,是否有隐瞒、转移、挪用资金或物资现象。 (十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审计的基本建设工程内容,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一般应在分部或分项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后,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及时进行。审计完毕,应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定案表。 “限上项目”工程结算,由工程管理部初审后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预决算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审定。 “限下项目”工程结算,由院工程管理部审核后,由院监察审计室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进行。审计完毕,应出具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即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及建议。 竣工决算审计,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实施,其中“限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须抄报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在实施工程结(决)算审计工作时,相关部门应当提取以下主要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预)算、结(决)算资料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有关证照;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一)隐蔽工程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三)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工程(结)决算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审计门部可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量;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 (五)预留的尾工工程; (六)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限上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在工程管理部审计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期在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一般实施一次审计;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以在建设期间实施两次以上(含两次)审计。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实施,一般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时,“限上项目”须报经集团公司审批;“限下项目”应报经院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工程结(决)算审计资质。 第二十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签订审计业务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 (二)审计时间、审计质量、审计报告等有关要求。 (三)审计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与方式。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原则上执行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查证、验证收费标准》。其中:基本审查费按照规定最低标准计算,核减费可按最高标准计算。基本核减费与核减费之和一般不得高于核减额。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一般在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提交后进行结算支付。若审计所需时间较长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预付部分审计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工程造价包死的工程,审计人员应参与工程造价的谈判、合同审查等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了鼓励审计人员加大审计力度,对于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行为的; (二)被审计对象拒绝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弄虚作假、妨碍审计工作行为的; (三)被审计对象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四)受托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执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认可的,或工程结算核减额(各级审核及审计核减额之和)超过结算送审金额30%以上的,监察审计室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将该单位列入本院市场准入“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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