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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化工研究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3/9/25 13:17:20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本站

西北化工研究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纪检部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和《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是指院党领导及纪委领导对拟提拔任用的院中层领导干部或因工作需要调任新的工作岗位的院中层领导干部上任前所进行的提示性、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

第三条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是党组织了解、关心、爱护、帮助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我院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有效手段,对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意识,清醒任职、清正履职、廉洁从政,及时有效制止和防范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促进干部思想作风和政治素质提高都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第四条通过任前廉政谈话,使新任职的同志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领导干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严格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通过任前廉政谈话,进一步加深院纪检部门对新任职领导干部的了解,准确识别人才,增进上下沟通,为做好组织监督、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打好基础。

第五条任前廉政谈话的原则

1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2 、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3 、坚持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

4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拟提拔任用的院中层领导干部或因工作需要调任新的工作岗位的院属各部门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七条在任职通知下达前,由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监察审计室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对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教育,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

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着重突出以下内容:

1 、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告诫新任职领导干部,努力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

2 、强调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告诫新任职领导干部,走上新的领导岗位,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加强廉政建设,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清正廉洁的表率;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院制定的一系列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身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3 、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加强团结,遵守组织纪律,正确运用新任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勤奋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告诫新任职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同志和群众的监督,凡属 “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4 、对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明确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具体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要求领导干部根据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对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和处理,敢于批评,不怕得罪人,要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5 、对考察中群众提出的意见着重予以提醒,要求改正和引起注意。根据谈话对象的新任职务及有关要求,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 、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第九条任前廉政谈话的要求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要求谈话双方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沟通,相互配合,敞开心扉,以期达到谈话的目的.

1 、谈话者要增强责任感,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平等的方式进行。针对谈话对象,应事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2 、被谈话者要正确对待这项工作,把谈话当作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本着对党忠诚的态度,敞开思想,诚恳表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对廉政建设重点内容牢记在心,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拟任院中层领导干部应作出党风廉政承诺。要在:个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方面,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向院党委行政班子作出廉政保证,并在所在部门向职工群众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任前廉政谈话结束后,监察审计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工作,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记录清楚,谈话形成的材料和个人廉政承诺情况等须存档。

第十二条院纪委对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进行谈话的干部,要进行补课。

第十三条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在院行政及院党委领导下,由院纪委牵头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结束时,谈话人向被谈话发放廉政提示书和廉政学习资料。

第十五条在廉政谈话中,如发现和了解到有关重要情况,院纪委要及时向院行政及院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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