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化工研究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3/9/25 13:16:13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本站 |
西北化工研究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我院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干部管理权限之内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院中层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院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或本部门、本处室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以各种理由来搪塞推诿本人责任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单位或本部门、本处室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院中层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 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院中层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院中层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院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院中层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院纪委组织监察审计室、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办法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院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院纪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院行政及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院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监察审计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院纪委和院行政及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 院行政及院党委可以根据院纪委或者监察审计室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 作出问责决定后,由院纪委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院行政及院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院纪委、监察审计室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院行政及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院行政及院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院中层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形成《西北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西北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院纪委或者监察审计室代院行政及院党委草拟。 《西北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西北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室。 院行政及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室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西北院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院行政及院党委,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全院公开。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院中层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西北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院行政及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院行政及院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院中层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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