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化工研究院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13/9/25 13:15:1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本站 |
西北化工研究院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依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主体是企业监察机构,院监察审计室作为院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的工作机构。效能监察对象是下级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同级职能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标准和原则 第三条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本单位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中心任务,促进本单位可持续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建立节约型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和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工要求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院长负责全院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管理权限确定本单位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七条 效能监察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要求,协助主要经营管理者抓效能监察工作。 第八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院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院长、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院长、效能监察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院长、效能监察分管领导和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同级监察机构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全院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四章 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各单位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部管理制度造成本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企业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各单位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单位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各单位规范管理,完善各单位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 (单位)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审定,责令被检查的监察对象停止损害本单位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各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各单位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各单位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选题立项、实施准备、实施检查、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归档立卷等。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 (一)立项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专业后综合原则,选择领导有决心、群众反映大、问题较明显、单位能解决、容易见效果问题进行立项。 (二)立项内容:1、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效能监察项目;2、各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3、在监察部门调查分析,或由下属单位、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基础上,监察部门研究拟定并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三)立项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底至次年3月底。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随时立项。 (四)立项手续:1、监察部门填写立项表。2、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3、报院长审批。 4、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的实施准备: (一)制订实施方案:由监察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效能监察方案,方案包括:效能监察目的、任务、对象、重点内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时间等相关要求。 (二)宣传动员部署:采取召开会议等方式,对效能监察项目开展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实施步骤等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 (三)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四)开展业务培训: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或专家,对检查组成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监察项目的重点、关键环节、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等业务培训。 (五)下发监察通知:向监察对象发送效能监察通知,对监察对象应提供的材料、配合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的实施检查: (一)通报要求: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 (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实地检查:可采取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征询意见,查阅原始账目、记录、文件,查看现场和实物等形式,运用调查研究、资料分析、民意测验、专家评估、综合评定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三)交换意见:向被检查的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四)汇总情况:召开各检查组成员参加的会议,各检查组之间相互通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的拟定监察报告: (一)拟定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拟定内容: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管理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管理控制制度分析、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三)报送审批:检查组拟定,监察机构领导、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的作出监察处理: (一)处理方式: 1、下达监察整改建议书: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院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监察机构下达监察建议书:(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2)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院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3)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4)违反院部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2、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做出监察处分决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部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3)已经给院部资产或院部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4)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3、移交有关机构处理: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院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二)处理送达: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三)整改反馈: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 (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相应的监察机构。 (四)异议复审: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单位)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情况通报:对全局性的监察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监察机构将监察情况通报下属各单位,促进各单位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跟踪落实:监察建议书(决定书)下达后,监察部门要对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全院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归档立卷: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材料有:(1)效能监察立项表;(2)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报告;(4)监察建议书(决定书);(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6)有关会议记录;(7)效能监察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8)其他需要记入档案的材料。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各单位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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