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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化工研究院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3/9/25 13:10:35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本站

西北化工研究院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以及《西北院党委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为了促使我院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院纪委要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创新发展这个中心,认真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我院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设 置

第三条 按上级有关规定,我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室,纪委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审计室负责,原则上不单设专门机构。

第三章 基 本 职 责

第四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维护党规党法,执行党的纪律。

 第五条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负责提出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报党委审批并组织实施;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所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协助党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遵守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八条 加强党内监督。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所管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负责我院党的组织、党员和所管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检查和处理,决定或取消涉案党组织或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受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与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十一条 做好纪检信访工作。及时受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努力提高纪检信访工作的查结率。重要的来信来访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协助党委检查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纪委和院党委的要求,制定年度纪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和落实,及时进行年终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抓好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组织安排纪检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和外出考察、调研工作,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素质和水平。

第十五条 承办上级纪委和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六条 由纪委牵头讨论的重大事项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吸收有关同志参加。

党委、纪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院党委、纪委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规定。

二、 讨论向上级纪委和院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 通报纪检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审定院纪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重要的工作部署。

五、 讨论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处分决定。

六、 讨论决定院纪委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需要报呈上级纪委或院党委审批的事项必须待批准后才能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院党委、纪委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党委委员应模范地贯彻执行,并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向纪委或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能有违背。

第二十条 党委、纪委书记主持院党委、纪委会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主持党委、纪委日常工作;其他委员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党、纪委会分配和交办的工作。党、纪委各成员应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书记通气反映。

第二十一条 以纪委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院长及党委书记签发,如院长、书记不在院里且急需办理时,可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委及纪委各成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规党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纪检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政策水平,不断提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党委、纪委委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政治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敢于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密切党同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做好纪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认真贯彻执行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泄露纪检工作的秘密。

第二十七条 党委、纪委委员如违反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或党的纪律,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应的党的纪检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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