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化工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3/9/25 13:12:37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本站 |
西北化工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院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我院监察审计室、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计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事项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四)回避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应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上,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有关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各类经济合同;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 (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列席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审核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按期整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院政字[2006]90号《西北化工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 ![]() |
[上一篇]:西北化工研究院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上交制度 (试行) |
[下一篇]:西北化工研究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